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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新冠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添加时间:2023-01-13 12:01         浏览次数:         来源:

1月8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参保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穗医保发〔2023〕1号),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优化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本市所有收治医院急诊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和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取消起付线、按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全额保障。该政策以参保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本市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按85%的比例支付。门诊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本市现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包括215种西药、460种中成药以及75种医院制剂,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根据需要,将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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